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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负责人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政策解读】2007-03-09 00:00

  2007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485号公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贯彻落实条例的相关准备工作。针对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负责人。
  信息不对称潜藏较大风险
 
  问:目前,公众对商业特许经营的概念还比较陌生,能不能作一介绍?
 
  答:商业特许经营,一般简称为特许经营,有时也叫特许加盟,是一种营销方式。它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也就是特许人,通过订立合同,将其拥有的这些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也就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的经营活动。从特许经营的概念可以看出,特许经营有四个基本要素:一是特许人必须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二是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特许经营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行为;三是被特许人应当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四是被特许人应当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
 
  问:特许经营在我国发展的基本情况,存在哪些主要问题?为什么要制定关于特许经营管理的专门行政法规?
 
  答:特许经营在我国出现的时间并不长,只有十几年,但发展速度很快。特别是2000年以来,特许经营在我国进入高速增长期。据统计,截至2005年年底,全国已有2320个特许经营体系特许加盟店约16万家。特许经营的发展,在调整和改善流通结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由于特许经营的核心是无形资产的输出,一个特许人往往有为数较多的被特许人,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信息不对称,潜藏着较大的风险,容易成为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手段,加上我国市场发育尚不成熟,社会公众对特许经营的了解不够充分,特许经营在快速发展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重点规范特许人行为
 
  问:特许经营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活动,针对这一特点,条例在总体思路上有什么考虑?
 
  答:特许经营在性质上属于合同行为,适用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民事法律,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如何通过行政法规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是制定条例时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为此,我们确立了两方面的总体思路:一是必须把握好行政权力介入民事法律关系的程度,处理好当事人意思自治与行政干预的关系。二是根据国外的有益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主要规范特许人的行为。
 
  按照上述总体思路,条例主要规定了规范和管理特许经营活动所必需的具有管理性质的一些制度、措施和要求,并通过严格、明确的法律责任保证其切实得以落实;对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或者事后协商解决的问题,仅做了必要的重申、强调。同时,条例所规定的制度、措施和要求,主要是针对特许人的行为所作出的规范。
 
  问:针对特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条例主要规定了哪些制度和措施?
 
  答:针对我国特许经营领域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的做法,条例主要确立了五个方面的制度:
 
  一是明确了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是规定了特许人的信息披露制度。条例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专设“信息披露”一章,明确规定特许人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特别是,条例还对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不得遗漏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是确立了特许人备案制度。为了便于商务主管部门及时了解、掌握特许人的数量等有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监督,也为了有助于潜在的投资者了解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作出恰当的投资决策,同时有利于形成对特许人的社会监督,条例确立了特许人备案制度。
 
  四是对规范特许经营合同作出了规定。特许经营合同,是明确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依据。特许经营活动在实践中出现的不少问题和纠纷,与特许经营合同不够规范有直接关系。为此,条例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五是规定了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行为规范。条例针对特许经营活动本身的特点以及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重点对特许人的行为规范作了规定。对被特许人的行为规范,条例也作了相应规定,主要是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对特许人的违法行为可以公告
 
  问:明确、严格的法律责任是法律制度得以遵守的重要保证,条例在这方面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保证各项制度切实得以落实,条例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包括特许人不具备相应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未依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违反有关行为规范以及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等,均规定了明确、严格的法律责任。从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的种类看,除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条例针对特许经营活动的特点,规定对特许人的违法行为可以予以公告,通过社会舆论和市场的压力,促使特许人依法办事,改正违法行为。
 
  此外,特许经营活动经常会涉及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等民事责任,而条例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则主要是违反管理性要求所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这主要是考虑到,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民事法律对民事责任的承担都有规定,特许经营活动中的民事责任问题应当通过民事法律来解决。因此,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对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没有规定。
 
  问: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在条例的贯彻落实方面,您认为还有哪些方面的工作要做?
 
  答:首先是要认真学习条例,掌握条例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特别是负责特许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抓紧条例施行前两个多月的时间认真学习,为将来做好监督执法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其次是要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
 
  第三是在特许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注意把握好严格规范与促进发展的关系。对特许经营活动严格规范的目的是促进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因此,一方面要严格执法,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处罚,特别是要用足、用好条例规定的对违法行为予以公告的措施。另一方面,要切实避免对企业正常特许经营活动的干预,加强指导。
 
  备案制对已从事特许经营的有特殊规定
 
  问:在条例施行前有不少特许人已经在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对这部分特许人,条例的规定是否适用?
 
  答: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无论是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还是条例施行后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均适用本条例的规定。但是,考虑到实际情况,对于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的备案问题,条例作出了特殊规定,即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规定对上述特许人不适用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关于“两店一年”的规定。这样处理,符合实际情况,也尽量减少了对企业经营活动的限制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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