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名为“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共有18条,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据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介绍,这件司法解释从2003年底开始起草,并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其目的在于及时化解劳资矛盾,建立和谐有序的劳动关系。今后最高人民法院还将继续加大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力度,并根据审判实践需要,适时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
1、合同效力优于单位内部制度
此次司法解释中,依法赋予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优先效力。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确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优先适用效力,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不正当行使劳动用工管理权,借少数人的民主侵害多数职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从而倡导运用协商对话、集体谈判的机制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和推行集体劳动合同制,促进劳动力市场管理秩序的规范。”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说明了司法解释规定的本意。
2、法院应及时受理工伤赔偿案件
针对现阶段我国的安全生产事故以及职业病多发,由此造成的工伤事故呈上升趋势,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工伤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有一个问题长期以来有争议,就是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劳动者工伤的如何处理,是否可以在得到民事侵权赔偿后享受工伤待遇?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解释说,“不论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工伤,受伤职工都享有依法主张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
3、凭工资欠条可直接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农民工凭工资欠条追讨工资,有的法院是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对待的,处理方式程序相对繁琐,时间消耗较长。
针对这一状况,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该负责人同时补充说,“这样规定是为了及时有效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尊重当事人的选择,直接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处理。如果劳动者愿意将此类纠纷申请劳动仲裁,通过仲裁处理纠纷也是可以的。”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无论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工资的角度,还是从民法上保护劳动报酬的角度,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标准都不能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从工资具有社会分配的属性考虑,还应当参照用人单位相同工种、相同岗位的人员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无故拖欠工资的,应当依法支付25%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