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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出台,运作更需监管。

【政策解读】2007-01-01 00:00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对五种捐助免征所得税,以鼓励个人和企业对公益事业的投入。政策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慈善事业在制度层面上前进了一步,但从具体操作上来看,还需要更多更具体的制度设计。
首先,扩大受捐赠范围不能引来监管漏洞,必须严格实行“机构核准制”。
这次出台的文件中,除规定捐款的指定机构“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还规定“除此之外,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以及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由过去传统的特定机构到这次的方向性指引,有关部门的本意是想扩大接受捐赠的范围,但同时也可能给“假捐赠”钻空子的机会。
慈善捐赠事业要获得良性发展,在制度设计上必须有完善的监管机制。有效的监管只能是针对拥有法人资格的具体机构,而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这样笼统的规定则很难监管到位。目前,我们整个国家的纳税意识还不是很强,慈善事业的发展仍处在初级阶段,更需要对捐赠免税全程监管。其中的关键环节就是实行机构核准制,严格考察接受捐赠机构的资质,一家一家批准,一步一步监管。
主管部门要扩大接受捐赠的范围,应该增加核准机构的数量,而不是规定增加受捐赠的方向。因为实行“方向性规定”会造成监管的漏洞,甚至使慈善事业成为某些人逃税牟利的工具。如果放宽限制引起这样那样的问题,就有可能带来政策上的反复,这样只会给正在发展中的慈善事业带来伤害。
其次,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除扩大受捐赠机构范围外,在制度设计上必须简化退税程序,而且要对个人捐赠高度重视。
企业和个人是公益事业的捐赠主体。对企业来说,捐赠数额一般较大,由专业人士处理退税程序,不会给企业带来什么负担。但对个人来说,繁琐的退税程序是一个不小的障碍。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司长王振耀专门捐赠500元,两个月后走了10道程序,他终于拿到了免除的50元税款。这个过程中暴露出我们的退税制度极不完善,有的单位甚至没有办理退税业务的技术支持。司长有部下帮助,都感觉不胜其烦。换成普通百姓,复杂的程序以及时间成本都是“捐赠中不可承受之重”。
从国际经验来看,个人捐赠是慈善事业收入的主要来源。美国个人捐赠一直是捐赠款项的最大来源,2005年个人捐款达1990亿美元,占美国全部捐款的76.5%。除了公民捐赠意识较浓以外,完善的退税制度也功不可没。
我国人口基数很大,大家也有做善事的意愿,一旦个人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必将成为慈善事业的巨大力量。要使退税程序不影响个人捐赠的积极性,我们要走的路还很长。(北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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