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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艺礼品行业行约行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振兴和发展深圳市工艺礼品行业,维护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共同利益,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促进和保护行业内部的公平、公正、依法有序竞争,反对和限制不正当竞争,协调同行业利益关系。推进工艺礼品市场环境的有序、健康的发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依据《深圳市行业协会管理规定》和协会章程有关条款,制定本行约行规。(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是行业会员企业自律性的公约,是由各会员单位自愿签署的约定,并由签约企业承担履行本公约各项约定的义务、规范行业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本公约是会员企业文明服务,竞争的联合与合作,自我约束的基准和社会职责。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从事工艺礼品研究、设计、创作、生产、销售、保护、宣传、展览等活动的会员企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工艺礼品,是指其设计专业化,生产具有完整的工艺流程,采用天然或非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审美价值和独特风格,在国内外享有一定声誉或在市场上占有一定份额的新型手工艺品、技术制品、赠品、促销品和纪念品。


第二章    行业规范


第五条:行业道德。


提倡文明生产、文明经营、优质服务,重视企业形象树立;提倡科技兴企、重视人才培养;提倡遵纪守法经营,廉洁奉公,讲究信誉、自尊自重;提倡行业团结、互助,发挥行业的整体优势;提倡循环经济,以人为本,重视开拓创新发展。


第六条:企业要加强现代化管理,形成标准化生产、规范化服务,自我调控的自律机制。


第七条: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挥团结、协作的行业风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企业的生产经营正常秩序。   


第八条: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行业的工艺、技术、质量的标准,严禁生产“三无”产品。


2.反对假冒或伪劣产品,严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生产或经营假冒伪劣产品,不损坏他人企业形象。


3.反对虚假、误导消费行为,产品实行“三包”完善售后服务体系,维护消费者利益。


反对暴利和低价倾销行为,反对不真实、无依据或畸高的标价误导、诱骗、欺诈消费者。严格遵循优质优价、明码标价、质价相符。


4.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贬低同行企业。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场声誉,做有损其它同类产品的不恰当宣传。


第九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从同行企业挖取生产、经营、技术人员,如属必要的人员交流,当事双方应协商解决。


第三章 目标和原则


第十条:行业的共同目标是:共同维护深圳工艺礼品的优良品质与声誉,优势互补,风险共担,规模经营,合力打造深圳工艺礼品品牌群体。推动深圳工艺礼品走向全国,走进国际大市场。


第十一条  为实现行业共同利益与目标,签约成员应共同遵守以下原则:


(一)入会不分先后,企业不分大小,企业间地位相互平等的原则。行业内不具有排他性,要保持协会会员之间“平等伙伴、共负责任、相互尊重、互惠互利”的有机联系。根据自身需要和可能,在“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办好会员企业共同关心的事情。


(二)行业组织对会员单位的服务,坚持量力而行,尊重差别,易者先行,行业推动的原则,企业可采取自愿选择的方式决定,行业组织将采取引导扶持、互助互济与协商的办法解决企业间的有关事宜。


(三)知识产权保护


凡属于企业产品外观和技术的新专利、新发明、新设计、新技艺,实行行业注册在先的原则。各会员在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注册前,可以先向协会申请注册,由协会先行注册,在行业会刊上发布,并与有关执法部门配合,采取先期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严禁相互抄袭、模仿、复制、剽窃,违者必究。在行业内,发现假冒仿制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由被侵权者和协会向侵权者提出书面警告,侵权者接到警告书后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依照有关法规和侵权造成的损害程度,向被侵权者做出赔偿,并将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协会。否则,交执法部门依法处置。在外地或行业外发生对本行业会员的侵权案,由被侵权会员企业和协会向侵权者交涉处理或会同有关执法、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协会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并会同工商局、知识产权局、技术质量监督局、版权局及司法等部门,根据情况需要,组织专项工艺礼品精品(名牌)保护、推荐以及开展打击假冒仿制等活动。


协会将利用会刊和网站等信息平台,开辟保护知识产权专栏,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使行业健康发展。


协会成立知识产权维权委员会,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基金,以保护会员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优化策略的权益,有效保护知识产权。该项基金由会员企业资助,由协会维权委员会负责管理使用。


(四)合理竞争,实现双赢


采用合法手段,在技术、工艺、设计、成本、营销策略、人才使用等方面开展竞争。禁止采取竞相压价、互相猎头、贬人褒己、尔虞我诈等不正当手段竞争。


鼓励强强合作或以强带弱、以大带小组建工艺礼品企业集团,协会着力为这类企业在政府间、市场间牵线搭桥,排忧解难,争取支持,创造商机。


(五)互相交流,扬长避短


行业内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协会应保持基本情况及信息交流渠道的畅通。


为了正确统计、总结、汇报、交流行业情况,除了商业、技术秘密,会员企业应如实向协会反映企业基本情况和提供相关的准确数据。


协会应会员企业要求组织的会议与活动,会员单位应积极准时参加,以利互相沟通,互相交流,取长补短,共同促进和发展。


第四章 签约单位的权利


第十二条:行业协会作为本公约的发起单位,将所有签约单位列入行业认证的生产销售企业,并向国内外客户及消费者优先推荐。


第十三条:签约单位选举产生公约监审委员会,其任务是代表签约单位检查公约执行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提出表彰或违约处理的意见,对协会理事会负责。签约单位可以要求公约监审委员会及时进行行业发展情况的调查,并经常交流沟通公约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签约单位可以要求公约监审委员会,对其它签约单位的违约行为或其它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第五章 公约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五条:协会依据本公约监审委员会,对参与签约会员单位执行本公约的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督,对执行公约成绩突出的会员企业给予表彰,并定期通报公约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参与签约会员单位应依据自身情况,自觉合作,保证公约的实施。凡公约制定的条款,应对各签约企业具有约束力,签约企业必须认真履行。


第十七条:签约单位应积极接受公约组织对其执行情况进行了解,自觉遵守本公约,公约允许签约单位自愿选择协商解决会员企业之间的相互矛盾的方式,以真诚的态度,调解矛盾,避免矛盾的激化。


第十八条:公约通过“自主参与、集体协商、共同承诺”的方式,作为解决矛盾的有效方法。从而得到签约单位的广泛认同和对公约执行积极性的发挥。


第十九条:对发生违约行为并经调查认定的签约单位,依据协会章程给予行业内通报,并督促签约企业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条:签约成员单位违反公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害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据监审委员会调查结论,交由协会理事会作出如下处理:


提出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新闻媒体暴光;取消会员资格;依法交由执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和承担经济赔偿。


监审委员会成员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理事会解聘其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调查单位对调查结果有争议,可向协会常务理事会申请复议。但是,以监审委员会和常务理事会合议裁决为最终裁定后,签约企业应无条件履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公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签约单位可以要求修改本公约的各项条款,但必须得到三分之二的签约企业同意,须经理事会审定,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公约经2006年7月30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公约解释权属深圳市工艺礼品行业协会理事会。
 


深圳市工艺礼品行业协会

二00六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深圳市工艺礼品行业协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Upload/KindData/file/20221031104120_5662.doc

深圳市工艺礼品行业协会诚信自律建制度/Upload/KindData/file/20221031104147_5187.doc

深圳市工艺礼品行业协会诚信自律行为准则/Upload/KindData/file/20221031104227_2365.doc


深圳市工艺礼品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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